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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华珠鞋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标有“耐克图形”商标的运动鞋11,040双,非法经营额达188,112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鞋商品上的“耐克图形”商标,是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运动鞋11,040双; 3、罚款人民币5.7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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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商标专网 |
编辑:天誉 |
阅读次数:18 |
添加日期:2008-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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