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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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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维权 >> 为“苏荷”法庭唇枪舌战 律师提醒加强商标意识

近日,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2号法庭,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在这里开庭。两家公司为争“苏荷”这两个字,在法庭上唇枪舌战。
官司缘起“苏荷”这两个字
        原告是南宁苏荷西餐厅法人代表。2006年2月7日取得“苏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酒吧、鸡尾酒会服务。被告是桂林市经典苏荷之光娱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就因“苏荷”两个字,这两家公司上了法庭。

         原、被告都没出席,所请的代理律师都已到庭。原告的代理律师是个小伙子,长得很帅,姓吴,而被告代理律师是一名女士,很有气质。当然,现场最忙的是书记员,走来走去,做着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前来旁听人员加上记者才两个人。
此后,审判长和两位审判员到庭,审判长是位女法官。 是否商标侵权代理人舌战半个多钟头
9点10分许,女法官正式宣布开庭。
         开庭后,女法官核对完双方身份,原告代理人开始宣读诉讼请求及理由称:停止一切对“苏荷”、“SOHO”的商标侵权,销毁所有带有“苏荷”、“SOHO”商标和上述两商标近似标识的所有物品;停止使用“桂林市经典苏荷之光娱乐有限公司”名称;赔偿原告“苏荷”商标侵权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等5项请求。
        理由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苏荷”商标,还有被告将“苏荷”作为企业名称登记,都侵犯了“苏荷”注册商标所有者周华的注册商标权专用权,且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后,被告的代理人对原告的代理人诉讼请求及理由进行了答辩,称:南宁苏荷西餐厅与桂林市经典苏荷之光娱乐有限公司所从事的是两种不同的行业。被告企业名称经典苏荷之光娱乐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业类别为歌舞娱乐场所,而原告的企业名称苏荷西餐厅酒吧,行业类别是西餐酒吧。
        原告在2006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苏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咖啡、自助餐厅、餐厅、酒吧、餐馆、鸡尾酒会服务,原告仅在核准的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许可的是娱乐行业,根据相关规定,两者需申请的商标注册是不同类别,因此不存在类似和相同的特系……     

        当天上午双方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围绕商标侵权及被告是否从事“酒吧”行业等问题“舌战”了半个多钟头,最终也没有分出个胜负。

        律师提醒企业老板们一定要加强商标意识
        10点左右,女法官问双方代理人:“你们愿不愿调解?”双方都点点头。
        可原告调解的前提是要被告放弃“桂林市经典苏荷之光娱乐有限公司”这个名称,听到这个条件,被告代理人摇摇头说,这样的条件,那谈不拢了。此后,被告代理人当庭拒绝了调解。
        10点10分左右,女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原告和被告代理律师整理好桌面上的资料,在书记员的笔记上签了字,没有说话,走出了法庭。
         在中院门口,原告代理律师跟记者讲,他是长沙一商标事务所的,经常为企业商标案子在全国各地跑,一些企业做得非常成功,可没有注册商标,最后吃了大亏。他提醒企业老板们,一定要注意加强商标意识。

信息来源:桂林晚报 编辑:天誉商标网 阅读次数:35 添加日期:200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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